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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一 章 法例

加入 2015-08-16 21:47:41 | 長度: 1分11秒 | 類別: 其他
ps2ellen     訂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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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



第 一 編 總則



第 一 章 法例



第 1 條  民事,法律所未規定者,依習慣;無習慣者,依法理。





第 2 條 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,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。





第 3 條  依法律之規定,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,得不由本人自寫,但必須親自簽名。

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,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。

如以指印、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,在文件上,經二人簽名證明,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。





第 4 條  關於一定之數量,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,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,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,應以文字為準。





第 5 條  關於一定之數量,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,其表示有不符合時,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,應以最低額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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